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应符合用人单位对休假的程序性规定

转载 · 宁海人才招聘网 · 2010-09-12

案情简介

贾某 2008 年 1 月入职 A 物流公司担任调度员。公司人事管理疏漏,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 1600 元。
2009 年春节假期为 1 月 25 日至 1 月 31 日,2 月 1 日复工。贾某老家在外地,电话向部门林经理申请,春节结束后续休 5 天年休假。林经理告知公司制度:申请年假需要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报告,经人事、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贾某仍未履行该审批流程,春节后自行休息 5 天,2 月 6 日才回单位上班。

回公司当日,贾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规章制度,认定其旷工 5 天,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贾某不服,主张休年假是法定权利,不属于旷工;同时提出:因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双方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权单方解除。贾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800 元(1600 元 ×1.5 个月 ×2)。

案件评析

  1.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但休假需要遵守单位合法有效的请假审批程序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每年享有 5 天年休假。贾某依法享有 5 天年假。
    但企业有权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设定年假申请、审批流程。本案公司的年假审批制度合法有效,贾某明知该规定,经经理提示后,仍不履行书面报批手续、擅自离岗休假,该 5 天可以认定为旷工。按照公司制度,旷工 5 日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不能解除”
    因公司超过一年未和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自 2009 年 1 月起,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 “铁饭碗”。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解除事由是贾某旷工违纪,因此单位有权解除。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贾某的仲裁请求。

普法要点

  1. 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法定权利,但行使权利要遵守企业合法的请假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擅自离岗休假,可被认定旷工;
  2. 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同样可以在劳动者严重违纪时依法解除;
  3. 不同劳动争议请求(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独立诉求,分开审理,不能混为一谈。

企业提示

企业制定年休假制度,流程应当合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员工擅自休假的,注意留存沟通记录、考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