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转载 · 宁海人才招聘网 · 2010-09-12

案情简介

2010 年 4 月初,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陈某投诉,反映某外贸生产企业拖欠加班工资。经立案调查:张某 2010 年 1 月初入职该企业一线生产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因订单任务重,经常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张某 3 月初提出辞职,工作满 1 个月后正式离职。

企业出示考勤记录、工资表,以及张某岗位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文书。企业主张: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单位可自主安排作息;张某属于个人原因离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考勤记录核实:张某该季度实际工作 627 小时,季度法定标准工时为 501 小时,超出标准工时 126 小时。其中 21 小时为法定节假日(正月初二、初三)加班,剩余 105 小时为周期内延时加班;企业全程未发放任何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支付张某加班费合计 1980 元(合同约定月工资 1500 元,小时工资 8.98 元 / 小时;法定节假日 21 小时按 300% 计酬,其余 105 小时延时加班按 150% 计酬);同时责令企业合理安排工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占用休息时间的,优先安排调休,无法调休则依法支付加班费。

案件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特殊行业、岗位设置的特殊工时制度,虽给企业用工带来便利,但不能免除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依据甬政办发〔2002〕60 号第 5 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核算工时,平均日、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形每日不超过 3 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

综合工时规则要点:单个工作日时长可以突破 8 小时,但是整个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时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可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 150% 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上班,必须支付 300% 加班费,不能用调休替代。

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拿到综合工时审批,就可以无限制安排加班,并且不用支付加班费。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实行综合工时的企业,周期总工时超标,甚至每月平均加班超过 36 小时,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极易引发劳资纠纷。

普法要点

  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人社部门行政审批才合法;审批不等于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免除加班费。
  2.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属于延时加班,应支付 150% 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按 300% 计发加班工资。
  3. 综合工时制同样要遵守每月加班不超过 36 小时的上限,超时安排加班属于违法。

企业用工提示

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应当科学规划生产排班,控制周期总工时与加班总量,按时足额结算加班费,防范劳动监察处罚和劳动仲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