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所在公司存在超时加班、加班费未足额发放问题。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企业接到大额订单后,临时增加任务,强制全体 20 名员工每日工作从 8 小时延长至 10 小时,取消周末休息,该状态持续两个半月;每月仅预发加班费 100 元。
公司辩称:已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半年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然现阶段劳动强度大,但是订单完工后统一安排调休,在半年周期内总工时不会超标;加班费目前只是预发,等到半年周期结束统一核算补齐,不存在工时和工资违法。
处理结果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予以警告,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违规工时安排。
案件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限制加班。
《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设置了法定约束:
第三十六条: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形下每日不超过 3 小时,每月加班总量不得超过 36 小时,且加班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不能强制加班。
本案企业的误区:拿到综合工时审批,就可以在周期内集中安排高强度、长时间强制加班。综合工时只是以一个周期来核算总工时,并非允许在周期内无节制地集中超时、强制加班,更不能直接剥夺员工日常休息权。企业这种持续高强度强制加班的做法,已经违反工时法律规定。
同时,加班费不能只少量预发、等到周期结束再统一结算,应当依法按时足额计发。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还可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普法要点
- 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人社部门审批才有效;审批通过不等于可以无限加班、强制加班;
- 即便实行综合工时,也要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周期内集中超负荷加班依然属于违法延长工时;
- 加班不能强制,延长工时需要和工会、劳动者协商;加班费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可长期仅少量预发。
企业用工提示
综合工时适合淡旺季明显的行业,可统筹调剂工作时间,但不能为赶订单集中安排长时间超负荷上班,否则会被责令整改并面临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