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入职某餐饮企业,岗位为厨师,双方签订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固定工资 2000 元,岗位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工时制度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该餐饮店地处风景区,经营季节性明显,旅游旺季、法定节假日客流激增,企业安排林某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但没有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仅安排 1:3 调休。
2010 年 3 月 5 日,林某以企业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企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认为已安排调休,无需支付加班费,拒绝林某诉求。林某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评析
企业误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通过调休来免除加班费。该观点不成立。
依据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2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恰逢休息日的,算作正常工作;工作日恰逢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仅可以对平日延长的工作时间进行统筹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律不允许以调休替代三倍加班工资。本案企业只安排调休、不发节假日加班费,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以此理由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为 1 个月工资)。
仲裁调解结果
经仲裁释法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据实向林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普法要点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才合法;
- 综合工时制中,休息日上班不算加班,但法定节假日上班,必须支付 300% 加班费,不能用调休代替;
- 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企业提示
实行综合工时制,要区分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可用调休抵扣,否则构成欠付劳动报酬,员工可据此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