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主动权在劳动者

转载 · 宁海人才招聘网 · 2010-09-12

案情简介

张某,男,36 岁,1995 年大学毕业后入职 A 贸易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张某劳动合同到期,他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公司尚未确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张某的请求。张某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

张某自 1995 年即在 A 公司工作,至 2008 年 3 月劳动合同到期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经仲裁委向 A 公司释法说明,A 公司同意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旧《劳动法》的规则: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想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不同意续签,劳动者没有单方决定权。本案 A 公司的抗辩理由,正是沿用了旧劳动法的理解。

而 2008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重大调整:只要劳动者满足法定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交由劳动者。

普法提示

  1. “连续工作满十年” 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定情形;
  2. 满足条件后,选择权在劳动者,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执行;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 “铁饭碗”,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