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徐某 2008 年 2 月 1 日入职某酒店,担任前台收银员,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 1000 元。2008 年 5 月徐某当班期间,未按规定向入住客人收取房费押金,客人退房时也未收取房费。酒店认定徐某工作失职,直接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应收房费 650 元。
徐某认为未收到房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酒店扣工资行为违法,协商索要被扣 650 元工资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二
王某 2008 年 6 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 2000 元,岗位为策划部负责人,另根据业绩发放绩效奖金 7000 元;公司可依据考核结果与内部规定调整绩效奖金。
2008 年 6、7 月公司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自 8 月起,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奖金。公司理由:王某自 8 月起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王某认为自己正常履职,公司应当足额发放全部劳动报酬,协商补足薪资不成,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两案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补足克扣的款项。
案件评析
两个案件虽然行业、岗位不同,但争议根源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随意扣减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岗位、劳动报酬均有明确约定。
案例一:酒店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在工资中抵扣损失款项;
案例二:公司在没有明确岗位职责、缺少客观有效的考核评价证据的前提下,以员工未履职为由停发绩效奖金。
上述两种扣薪行为都属于违法克扣工资。
- 案例一:酒店若要索赔,需要举证损失由徐某本人原因造成,并且遵守每月扣除限额的规定;
- 案例二:企业需要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客观、可落地的考核制度,留存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据,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绩效奖金。
总结建议
用人单位调整、扣减员工薪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法定流程,不能随意扣发工资、绩效,否则极易引发劳动仲裁并承担补足工资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遇到工资被违法克扣的情况,可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