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向劳动者主张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转载 · 宁海人才招聘网 · 2010-09-12

案情简介

2008 年 1 月,计算机本科毕业生李阳入职宏大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从事应用软件研发,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因李阳工作表现优秀,2008 年 5 月公司出资 2 万元送其前往北京参加为期 1 个月的办公应用软件开发专项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 2 年(2008 年 7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若李阳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有偿工作服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2008 年 11 月,公司查实李阳利用上班时间、使用公司办公资源,承接外部软件开发业务。公司对李阳进行口头警告,李阳提交书面检讨。但后续李阳依旧在工作时间外出,持续为外单位开发软件并收取报酬。公司掌握证据后,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与李阳的劳动合同,并主张 2 万元服务期违约金。

李阳认可违纪事实、认可解除决定,但拒绝支付违约金。其理由:劳动合同是公司单方解除,并非自己主动提出离职,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的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宏大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李阳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2 万元。

案件评析

公司出资对李阳进行专项技术培训,花费培训费 2 万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
李阳在职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源对外承接有偿软件开发业务,收到警告后仍继续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李阳主张 “是公司主动解除合同,自己不用承担服务期违约金” 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触发前提是劳动者自身严重违纪。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根源在于李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约过错方是李阳,而非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公司。

仲裁结果

李阳应当向宏大公司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服务期共计 2 年,解除劳动合同时,李阳已经履行半年服务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约金按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比例折算,最终裁定李阳支付违约金15000 元。

普法要点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因自身严重违纪被单位合法辞退,同样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剩余服务期比例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企业提示

  1. 约定服务期,必须是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普通岗前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
  2. 员工违纪解除且存在有效服务期协议时,可依法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服务期折算;
  3. 留存培训支出凭证、员工违纪证据,是仲裁获得支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