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 年 8 月 1 日,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林某签订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2009 年 7 月底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派林某赴北京出差,林某向经理咨询劳动合同续签事宜,经理告知等出差回来再处理。
11 月 10 日,公司因营销策略调整、部门人员分流,通知林某调整岗位,由原技术岗调至后勤岗位。林某要求继续留在技术岗位,公司告知若不服从岗位安排,将终止劳动合同。因林某拒绝调岗,公司扣发其 11 月工资。
随后林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要求公司足额发放 11 月工资,并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调查核实,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林某 11 月份工资,同时支付 2009 年 9 月、10 月、11 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支付双倍工资;二是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续签。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 2009 年 7 月 31 日到期,公司最晚应在 8 月 31 日前与林某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未在法定 30 日内续签书面合同,继续用工,相当于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期满满 1 个月的次日,也就是2009 年 9 月起,因此企业需要支付林某 9 月至 11 月的二倍工资。
案后建议
用人单位要重视劳动合同到期管理,建议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主动征询劳动者意向,及时办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避免到期继续用工却未续签合同,产生双倍工资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