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 2007 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机修工。2009 年 3 月 20 日 16 时 30 分下班后,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返回暂住地。17 时许,在中山西路长春路路口右转弯时,因雨天路面湿滑、操作不当,电动车侧滑摔倒,造成右肩部摔伤。交警认定:李某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由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愈后,李某与公司就工伤认定产生争议,于同年 4 月 25 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张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经核查确认:李某确系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依据当时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该条款要求上下班途中伤害须为机动车事故伤害。李某属于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符合该项规定,也不符合其他工伤、视同工伤情形,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法律评析
本案适用当时版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认定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 事故发生在上下班合理途中;
- 伤害由机动车事故造成。
本案李某虽然满足 “下班途中” 这一条件,但受伤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单方滑倒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不满足法定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