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能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法律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派遣期限到期,劳动者暂时没有新的派遣岗位,处于无工作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然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标准按照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该规定可以延长短期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保护期限,防范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相互串通,规避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侵害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