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 当心七大陷阱

转载 · 宁海人才招聘网 · 2013-03-27

 

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分析发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下,劳资双方都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但签约过程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新的重要诱因。下面梳理劳动合同签订中七大法律陷阱: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刘某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交合同写明月薪 2500 元、合同自 2008 年 3 月起,期限两年六个月。刘某主张这份合同是单位在双方已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上事后补填内容。刘某提交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入职时间为 2006 年 5 月,银行流水证明真实月薪 4000 元。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工资基数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多少)。

法官提示:实务里空白合同签字、后续补填倒签内容十分常见。劳动者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不要在留有空白栏的合同上签字;签约后自己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张某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张某达不到工作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主张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案件审理时发现,劳动合同仅写工作要求为 “达到甲方要求”,但并未明确界定甲方要求的具体标准。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中各项填充条款,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需要详细约定清楚,才能发挥规范用工、减少纠纷的作用。

陷阱三:随意约定劳动者违约金

李某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公司协助办理进京户口,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满一年后,如果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李某需要按剩余合同年限,每年支付 8000 元违约金。最终该违约金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仅专项培训、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余情况,企业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公司,合同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去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职,否则追究责任,但合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郑某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参照其离职前工资标准的 50% 判令单位支付补偿金。本案郑某岗位为驾驶员,本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

法官提示: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即便人员不适格,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陈某在 B 公司工作,但公积金由 A 公司缴纳;A 公司经理是 B 公司法定代表人,B 公司后续注销。陈某主张 B 公司注销期间被安排到 A 公司上班,A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关联公司在劳动法上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部分企业频繁在多家关联公司之间轮换签约,人为切断工龄,压低经济补偿金。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裁判机关可以连续合并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在 B 公司工作多年,B 公司后来要求将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派遣用工,苑某不同意,提起诉讼。B 公司主张苑某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的属于劳务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劳务派遣岗位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很多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借此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劳动者入职前要分清用工性质,审慎选择劳务派遣,依法维权。

陷阱七:违法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甲公司与付某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付某在职期间生育,公司不准病假,并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该合同约定无效,判令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补发病假工资。

法官提示:这类剥夺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的合同条款,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款无效。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用工监管,女职工遇到类似条款,要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