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派遣公司员工,和派遣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受大环境影响,用工单位裁员,将该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暂时没有新的用工岗位,打算辞退这名员工。问:用工单位裁员,能不能作为派遣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只能在以下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过错性辞退)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非过错性辞退):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情形并不满足以上法定解除条件。用工单位裁员、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不能作为派遣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派遣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另行安排新的用工岗位;待岗期间,派遣单位需要按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