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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市人社局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2079】 字号: T | T

  现就《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经济形势稳中有变,下行压力有所加大,2月4日我市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提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以及全省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专题会议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稳岗返还

  享受对象主要是: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申报年度企业当年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为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稳岗支持,2018年度裁员率采用了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相较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了2个百分点。

  这里所说的裁员率,其计算方法为企业17年月均参保人数减去18年月均参保人数除以17年月均参保人数剩以100%。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是: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在发放方式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返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象范围是: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裁员率低于5%(含)的参保企业。国有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炼化、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除外。

  其中,生产经营困难由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认定。市级统筹区生产经营困难是指2018年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下降50%以上。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企业2019年3月13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的2018年12月份财务报表为准。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是: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不含各类补缴、清缴非当期欠费、滞纳金等金额。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通过数据比对获得,经企业网上申报确认,由人力社保、经信、财政、商务、税务5部门联合审定,最终公示后确定。返还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能与企业稳岗返还重复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资金使用管理

  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严重失信企业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为确保稳岗返还工作顺利实施,我市成立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仲朝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顾立群、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陈瑜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分管领导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为成员。成员单位将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监督管理,统筹做好全市稳岗返还工作,把好事办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符杰

  联系方式:0574-8386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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