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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作者:县人社局    来源:宁海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次数:【3955】 字号: T | 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经认定的符合宁海县人才分类目录或符合我县紧缺型、实用型人才类别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县统筹、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住房保障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海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第七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海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发放安家补助、购房补助。

1.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2.对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3.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海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0%,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5万元的购房补贴。

4.以上申请人须同时具备:

(1)人才所在单位(不含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2)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继续在宁海工作5年及以上。

(3)年龄原则上要求55周岁以下(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4)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为在宁海首次购买唯一住房。

(5)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只能一方就高享受。

(6)人才本人或配偶已经享受过我县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实物分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的,不再列入申请补助范围。

第九条  对紧缺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发放购房补贴。

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包括符合县紧缺工种培训目录的高级技师)的紧缺型人才,在宁海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0%,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实用型人才,在宁海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22.5万元的购房补贴。

(1)在县级及以上人才大会获奖,或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县级为第一完成人,市级为前三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的企业人才;

(2)企业推荐人才。前3年平均纳税额在600万元(该基数视县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动态调整)及以上的企业按纳税额给予推荐指标(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纳税额合并到集团公司计算)。其中,前3年平均纳税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个申请指标;余下的纳税额每1000万元增加1个申请指标;超过10个指标的,每2000万元纳税额增加1个申请指标,超过20个指标的,每3000万元纳税额增加一个申请指标,最高不超过30个指标。上述企业按照指标推荐人才享受补助,推荐的人才须连续两年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或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3)来我县新注册创办规模以上企业,且为企业的实际控股人的创业人才。

3.以上申请人须同时具备:

(1)人才所在单位(不含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2)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继续在宁海工作5年及以上。

(3)年龄原则上要求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下。

(4)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海均为首次购买唯一住房。

(5)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只能一方就高享受。

(6)人才本人或配偶已经享受过我县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实物分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的,不再列入申请补助范围。

第十条  对基础人才发放生活安居补助和购房补贴。

1对我县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未在宁海县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大专或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的生活安居补助。

2.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海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需求方案,提出实物配置的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需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人才安居房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县住建局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十二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三条  出租型人才安居房配置办法。

(一)申请条件

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我县的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宁海县内无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请出租型人才安居房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2获得县级以上人才大会表彰或科技进步奖的人才;

3企业部门经理、拥有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且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技术研发骨干或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

  4来我县注册创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创办规模以上企业的人才。

(二)出租型人才安居房一年一签,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用人单位租期到期前3个月再次提出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审定同意后再行续签,续签租用期不得超过一年。出租型人才安居房的租金按照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租赁人应自觉遵守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和小区物业规定,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变更用途,严禁房屋二次装修。

(三)享受我县购房补贴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出租型人才安居房。

第十四条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配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员,申领补助时应签订《宁海县人才购房补贴发放(三方)协议》。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满5年终止在宁海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允许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建立年审制度。每年对申领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生活安居补助及申请出租型人才安居房人才的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收集分析,加强资格条件的检查核实,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补助和骗租人才公租房的,一经查实,撤销其享受资格,并追回发放补贴,或收回出租型人才安居房,并在今后3年不得享受我县人才政策。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宁海县人才安居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具体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人才安居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县人力社保局,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公租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础人才在宁海首次购买住房的购房补贴,从2018年8月12日起执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2〕2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宁党办〔201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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