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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人才招聘网维权案件入选2015年度宁波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作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1233】 字号: T | T
案例3

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诉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浙甬知初字第40号、(2015)浙知终字第211号】


1【基本案情】


原告系“宁海人才招聘网”的经营者,该网站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原告发现“云聘网”和对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企业招聘信息与其网站上的信息内容高度一致。该网站负责人为徐文福,主办单位为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3 060元。


2【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云聘网”的个人简历信息均可公开从“宁海人才招聘网”获得,故不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被告认可其擅自使用“宁海人才招聘网”有关企业用户的账号、密码把企业招聘和个人简历信息的数据从“宁海人才招聘网”上采集下来复制到“云聘网”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又因两被告已删除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故不再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两被告在“宁海人才招聘网”和“云聘网”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该案系互联网经营领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均是开展企业招聘和个人求职业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如何去规范经营行为和划分合法的界限,法院通过裁判明晰了规则。经营者整体复制他人网站上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运用于自身网站经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便在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TKD7WskoSf0qauFAt4Pq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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