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决定开展2019年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县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创客指尚未注册企业、公司的个人创业者。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时限,原则上不得超出注册时间5年。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允许列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载体类别:
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及县级创新载体三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市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县级创新载体主要为县内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县内市级创新载体和县级创新载体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四、支持额度:
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不包括税额部分),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不包括税额部分)。
五、其它事项:
1、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2、2019年宁海县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250万元,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本县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
3、科技创新券采用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兑现方式,每年6月、10月前向县科技局申报。兑现时,应已经完成该次科技服务,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县科技局提交《宁海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一份。
4、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并优先支持本地载体服务,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
5、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及创新载体要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的资格。
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是省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请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接到通知后组织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券申领与兑现工作。
联系人:县科技局工业科 华武振 联系电话:65565041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