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3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人员2018年度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16394元和 3279元。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37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6394元。
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本人自主申报。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之内并愿意继续按原缴费基数缴费的,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这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参保人员的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截至2018年12月,所有临时性下调的失业保险费率恢复至原先费率。即: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单位按0.5%缴费,个人按0.5%缴费;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单位按1.5%缴费,个人按0.5%缴费。
(二)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部门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通告第二条确定的缴费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三)基数申报地点:宁海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桃源街道气象北路778号会展中心北楼一楼统征申报窗口),咨询联系电话: 65599032、65203728。
六、宁海县2018年5月-2019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表.xls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