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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公告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宁海人事网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4373】 字号: T | T

根据《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购条件:

本次申购对象分A类和B类两大类。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申购条件的为A类申购对象;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申购条件的为B类申购对象。

(一)A类申购条件

1.企业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人才所在企业(不含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

2)申购人的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在宁海实际工作满3年,且继续同宁海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地人才。

3)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②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并获得宁海县县级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

2.事业单位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外地人才。

2)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

②硕士研究生或者近三年获得宁波市市级(指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以上表彰,且具有副高职称。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卫生系统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

3.直接申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第一、二条条件限制,直接购买: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5)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他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二)B类申购条件

1.创新人才申购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企业人才:申购前连续3年总纳税额在全县前100名,且3年年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纳税额合并到集团公司计算)。其中,3年平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套申购数额;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套申购数额最高不超过15套。上述企业推荐的人才须连续两年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或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2)在宁海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中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的宁海本地人才。

3)近三年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县级为前三位完成人,市级为前四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或者是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是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人才。

4)在我县企业工作具有国家注册一级职业资格的人才。

5在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列入县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急需人才。

上述对象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人才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事业单位要求为我县所属的事业单位);(2)企业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事业单位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卫生系统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3)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4)在宁海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继续同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

2.创业人才申购条件

来我县创办规模以上企业,且为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的创业人才。

二、申报办法

(一)申购时间:申购自201843日至2018530日止,节假日休息。申购期内,请申请人登陆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hai.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A类)》或《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B类)》,根据表式要求如实填写并打印一式两份,并在相应栏目内贴上1寸免冠近照。申报材料必须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经乡镇(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B申购对象中企业推荐人才的申购情况先由企业核实,然后在单位内部公示五天,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统一申报。

(二)申报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桃源街道气象北路778号县人力社保局416室)。

(三)咨询电话:6521213659971579

三、申报资料:

(一)A类申购对象申报时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A类)》一式两份。

2.本人学历、职称、技能等级、获奖证书、户籍证明(人才居住证)等证明资格条件的证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提供学信网上下载的学历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

3.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未在我县缴纳社保的须提供个人三年完税证明。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5.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的,须出具退房证明。

6.优先购房证明等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B类申购对象申报时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B类)》一式两份。

2.本人学历、职称、技能等级、获奖证书、户籍证明(人才居住证)等证明资格条件的证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提供学信网上下载的学历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

3.所在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4.创业人才须提供企业的实际控股证明;

5.劳动合同、未在我县缴纳社保的须提供个人三年完税证明。

6.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7.本人、家属及未婚子女的宁海无房证明。

8.企业推荐人才须提供企业公示无异议证明、连续两年的任职文件或年薪证明。

9.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的,须出具退房证明。

四、销售办法

(一)房源

1A类人才在县政府提供的房源内选择认购;

2B类人才可在县政府提供的房源内选择认购,也可在县政府提供房源之外、在县域内自主选择房源认购。

(二)价格

1A类人才按照宁党办201227号文件执行;

2B类人才选择县政府提供房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销售价格,享受90平方米内、2500元/平方米的优惠

3B类人才自主选择县域内其他房源的,根据宁党办[2014]85号文件规定的2500/平方米补助标准,按实际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助(即补助金额不超过22.5万元)。

(三)程序

1选择县政府提供房源的,实行摇号选房。

摇号选房先由电脑产生选房顺序号,再按照选房顺序号自行选房。选择县政府提供房源实行摇号选房的人才,原则上必须购买本次房源,如放弃购买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书无效等原因造成无法选房的,均视作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2在县域内自主选择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助。

1)核发凭证。县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主选择房源的人才核发《宁海县人才公寓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2)自主购房。《准购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在宁海县域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房屋一套。预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其他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逾期未购房者视作放弃,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人才公寓。

3)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凭《准购证》在不动产权利证书加注“人才公寓”字样。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可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才公寓满5年,产权登记部门凭县人社部门相关手续办理转移登记,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人才住房产权登记手续的,不得领取补助。

4)发放补助。申请人凭有“人才公寓”字样的产权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购房之日起半年内填写《宁海县人才公寓货币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人社局申领补助,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发放经核准的相应货币补助资金至申请人个人账户。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助的,视为放弃。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人才账户。

附件:附件1   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A类).doc;

附件2   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表(B类).doc;

附件3   宁海县人才公寓货币补助申请表.doc;

附件4   2017年度宁海县人才公寓拟销售房源安排表.xls

 

             宁海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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