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落实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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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甬人社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县人社局积极落实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有关事项。此次调标分别对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医疗保健费两项进行调整。我县目前解放时期参加工作的还有6人,其生活困难补助由每人每月1810元提高到2080元,医疗保健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270元。对符合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110人,生活补助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提高到1260元。在提高待遇的同时,严格核查丧失领取资格的人员,坚决杜绝冒领、多领现象发生。
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近几年,每年提高待遇标准,切实保障了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让他们切实享受改革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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