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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我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提至1350元
作者:黄浓珍    来源:宁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7-02    浏览次数:【2319】 字号: T | T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黄浓珍)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县调整了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4年度我县最低月工资1350元/月的标准,今年的缴存基数设定在1350元—26315元。

  “相比去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我县的最低限额随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350元,比之前的1200元增加了150元,最高限额26315元不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这表明,假如2014年你的月平均工资是1350元及以上的,就要按实际工资额计缴;如果月工资超过26315元的,则只能按照这个最高限额来计缴。

  根据《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各12%的比例缴纳公积金。举例说明:如果是最低工资1350元的收入者,本月起,单位和个人每月各需缴存公积金162元,总数比之前的288元多了36元。

  此外,《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还明确指出了几个特殊情况,允许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和连续亏损2年、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县房委办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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