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近日出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乡居民更名为城乡居民。更名后的保险,是在保持我县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与国家和省市政策相衔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完善。调整后的制度与原制度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一是个账余额可继承。参保人死亡,明确个人账户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是丧葬补助金享受范围扩大。范围对象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变仍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三是享受待遇缴费年限需满15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四是调整了政府补贴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需要参保人员特别注意的是,政策允许2010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宁政发〔2009〕51号规定的标准(年缴1100元以下的政府补贴50元,年缴1100元以上的政府补贴80元)给予政府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咨询办理。(卢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