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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3501】 字号: T | T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

  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9月23日)

 

  高校毕业生是我市最重要的基础性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工作,让广大毕业生安心在宁波就业创业,是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宁波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鲜活力,构建宁波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有效举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鼓励更多毕业生到企业及基层一线,切实解决“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体制机制,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切实加大投入,创新政策,坚持市县联动、政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不断完善人才安居环境,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保障措施

  (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就业。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三者之一材料购买首套商品房,享受高校毕业生首套房相关优惠。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对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即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在甬稳定就业。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来甬工作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他单位由市财政按50%予以补助(企业按纳税地口径确定),其余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50%。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减轻高校毕业生购房资金压力。高校毕业生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贷款额度上可上浮20%;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满足高校毕业生房贷需求。一是要积极贯彻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二是要合理界定首套房认定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三是要提高服务效率,保障信贷资源配置,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五)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引进和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用于发放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的资金,可列入经营成本,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用于建造自用人才保障住房的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

  (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上,采取投资建设、政府回购、企业代建、企业通过市场竞得开发权后自行建设、企业配套建设等多种举措,筹集人才保障住房房源,推出面向高校毕业生人才的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七)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营造高校毕业生安居环境,对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人才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安居乐业,摆在人才开发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吸引人才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安居乐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力争在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的同时,大力吸引人才,不断改善我市的人力资源结构。

  (八)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作用,开设专栏、专题,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重点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安居乐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安居乐业的先进典型和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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