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奔驰久修无结果消保调解获新车
2013年5月初,县消保委西店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其在2月20日将自己的奔驰轿车送到西店某汽车维修中心修理,答应三天内修理完毕,不料由于修理技术原因,拖了2个月仍未修好。后经县消保委西店分会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维修中心在5月20日之前修好该车,若不能完成,维修中心为杨先生调换一台全新的同款奔驰轿车,而原车过户给维修中心。至5月底,修理中心未能按期完成修理,按照协议,为杨先生调换了一辆新车。
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修理中心因自身技术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修理,自愿按照双方订立的协议履行职责,充分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
案例二:
化肥使用未作说明,7农户获赔近4万元
2013年3月5日,消费者冯某向县消保委长街分会投诉,称其种植的瓜苗在使用了从某农资店购买的钙肥以后,出现了死苗现象,与农资店协商未果请求帮助。消保委工作人员与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周边另有6户使用过该钙肥的甜瓜大棚也都出现了类似情况。经调查确认,钙肥本身无质量问题,主要是农资店销售时未对钙肥的使用要求作特殊提示说明,而农户也未细看使用说明导致使用不当,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农资店赔偿7家农户3.76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本案中经营者未履行这一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连锁餐饮关门,预付卡消费无门
2013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宁海某连锁餐饮店突然关门,造成此前办理的预付卡无法使用。经了解,该餐饮公司已通过股份变更转让给某文化传媒公司,转让合同约定由该传媒公司继续履行消费卡义务。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传媒公司,督促其采取措施,处理善后事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截止到2013年年底,已有120多位消费者办理了转卡、退卡手续,涉及金额达20余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四:
买了冰箱却凉了心,网上购物须谨慎
2013年6月,上海消费者陈某通过淘宝网在宁海一家专卖冰箱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价值799元的冰箱,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冰箱不制冷。陈某随即联系该网店负责人,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但网店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陈某于是通过12315电话对该网店进行了投诉,并提供了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在内的一系列证明。在证实投诉事实属实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督促经营者履行义务,为消费者修理好冰箱,并承担来回的快递费用。
点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使用故障问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义务。
案例五:
新装地板出现裂痕,调解获赔14000元
2013年1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杨某投诉,称其于2011年12月在某专卖店购买某品牌橡木地板95平方米,使用不到一年就发现地板出现大面积油漆起泡,开裂现象,要求商家全部调换新地板,而商家只同意修理,双方分歧过大。经调查,上述情况是由于商家未尽到提供科学安装和使用维护的提醒义务以及受阳光暴晒、潮气侵入等原因导致,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4000元,维修费由消费者自理。
点评: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销商没有尽到提供科学安装方法和使用维护方法的提醒义务,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应该适当赔偿消费者。
案例六:
雪场变冰场,外地游客滑雪受阻引纠纷
2013年1月2日宁海某滑雪场接待了多批来自杭州、温州等地赶来的游客,然而由于滑雪场刚开始营业不久,各方面准备尚不充分,雪场上的雪很薄,再加上天气潮湿,制雪机制出来的大多是冰渣,无法满足游客的滑雪需求。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游客代表与滑雪场进行商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鉴于滑雪场未能保证消费者获得约定的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失,同意对自驾游客以每车5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外地游客免除门票后,再以每人500元的标准赔偿。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依法履行合同。本案中,滑雪场在没有事先提醒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服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因天气变暖原因,需要提前停止营业,终止服务,也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同时做好门票的改签或退款。
案例七:
网购手机陷骗局巧处理免受损失买教训
2013年10月8日,消费者胡女士在“赶集网”上以879元的价格订购了一部挂牌出售的“红米”手机,付款收件后却发现买到的是一款不知名的山寨手机,于是她马上在网上与卖家进行联系,卖家虽然承认东西是假的,但以拆开包装为由只答应退款500元。无奈,胡女士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由于卖家在深圳,且没有详细的地址,想要跨省维权追回损失难度很大,但发现该快递是货到付款,按照惯例,快递公司要延迟几日才能将货款打到对方账上。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通过快递公司将货款退还给胡女士,但鉴于胡女士收件时快递公司没有提醒收件人当场拆包检查,负有一定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来回运输费。
点评:网购已成为当今消费者十分热衷的一种消费方式,快速膨胀的消费市场也充斥着大量的陷阱和骗局,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避免陷入网购骗局,在接收快递时也切忌先签收后验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八:
品牌蛋糕不合格消费者获赔损失费
2013年5月30日,朱女士从城区某蛋糕店购买了一块蛋糕,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发热等症状,去医院治疗花费不少医药费,于是委托潘先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蛋糕店进了现场检查,该销售店表示,店内蛋糕是宁波总店统一配送,鉴于5月30日晚宁波总店发生过该产品菌落感染事件(相关部门已作出相应处理),该店对消费者因食用这一时间段生产的蛋糕造成的身体不适予以赔偿。
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和不合格产品同一类别、同一时段生产的,推定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案例九:
家装光纤遭瘦身用户维权获赔偿
2013年11月1日,吴某发现家里以159元包月的20Mbps速率的光纤宽带网速有问题,让网络供应商上门检测后发现实际网速只有4Mbps(4M宽带服务只要70元/月),另外,其付费300元包年使用的网络电视被告知仍按25元/月的方式继续收取,于是与网络运营商进行了沟通,运营商也承认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欠缺,表示若维修后能达到20Mbps速率保持原159元/月收费,若达不到20Mbps就降为70元/月的4M宽带套餐。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了解,确认吴某所述情况确实存在,责令网络运营商作出改正和补偿,退还之前收取的全部费用。
点评: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网络运营商违反了向消费者提供20M宽带速率的质量约定,应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十:
汽车加油油含水加油站赔偿二万元
2013年9月23日深夜,消费者石某到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行驶约1公里车子熄火,于是把车子拖到某汽车4S店检查,检查发现油箱内有很多积水,怀疑是所加的汽油含有水分,于是向县消保委梅林分会投诉。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由于设备原因导致其中一加油枪不慎进水,加到石某油箱中,此次事故,加油站应负全责。确认情况后,加油站一次性赔偿石某现金20000元,退还全部加油款,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经营者除应当赔偿消费者直接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如对发动机的损坏、贬值等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