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高层次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2013〕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携带科技成果到本市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或领衔创办(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编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拥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第四条 科技人才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在其携带科技成果到企业创新创业期间,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事业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科技人才提出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年限不得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允许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间,继续参加宁波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费用以及科技人才工资福利等,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原单位应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代缴协议。科技人才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保险责任由其所在企业承担。
第五条 允许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间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依据。
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间可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也可参加所在企业的考核,经原事业单位认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原单位在创新团队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台利用、实验室共建、科研项目和奖项申报等方面,要给予科技人才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自愿到企业创新创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七条 科技人才欲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携带成果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应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科技成果专利、标准等证书复印件;
4.科技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科技人才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审核同意后,科技人才、原事业单位、所在企业三方可就科技人才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保留期限、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及责任承担、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股权收益分配比例、终结和退出机制、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约定、签订协议,并自协议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科技人才上述申请材料及三方协议,按人事编制隶属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原单位已实行聘用制的,与科技人才双方可协商修改聘用合同,重新按科技人才核准的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期限约定合同期限,并根据所签协议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第九条 科技人才经备案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期间,如创业失败或遇其他原因导致创新创业无法继续时,可依照协议,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当予以接收,重新安排工作。
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满后,如选择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予以接收,重新妥善安排工作;如选择继续在企业创新创业的,原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将科技人才人事、社保关系转移到其所在企业,享受企业社保待遇;如经原单位催告,科技人才拒不作出选择的,原单位可根据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科技人才的聘用合同。
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才以领衔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形式到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经人力社保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评估后,其事业在编的团队成员可一并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的,仍占用原单位正常的编制数。原单位事业人员编制已满,又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暂时超编进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