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引才环境,规范人才公寓销售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条件
第一条 企业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人才所在企业(不含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
2.申购人的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在宁海实际工作满3年,且继续同宁海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地人才。
3.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②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并获得宁海县县级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外地人才。
2.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
②硕士研究生或者近三年获得宁波市市级(指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以上表彰,且具有副高职称。
③列入县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急需人才。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卫生系统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
第三条 直接申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第一、二条条件限制,直接购买: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5.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他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第四条 优先申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认购数量超过房源时,优先满足:
1.符合第三条直接申购对象的人才。
2.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才。
3.获宁海县县级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4.列入县人才紧缺目录的创新型人才。
5.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 其他说明:
1.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只能一方享受。
2.人才本人或配偶已经在本县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的,在退回所受优惠后,可重新列入申购范围。如果本人不退回所受优惠,则不列入申购范围。
3.承租公有住房的,取得人才公寓住房后必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4.对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面积和定价
第六条 按照人才层次分别制定人才所享受的标准面积:
1.院士为260平方米。
2.国家级重点人才(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才,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为200平方米。
3.正高职称为130平方米。
4.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为120平方米。
5.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为100平方米。
6.本科学历为80平方米。
第七条 人才公寓起步价4000元/平方米,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下浮5%即3800元/平方米,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按起步价4000元/平方米,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上浮5%即4200元/平方米。择房面积超过享受标准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销售。人才公寓起步价和择房面积超过享受标准部分价格两年一定。
三、认购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安置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申报认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购房申请。凡购买人才公寓的,均须填写《宁海县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经乡镇(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领导小组审批。当认购数量超过房源时,在优先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象后,由住建部门负责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3.名单公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的购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核发《人才公寓准购证》。对符合条件却未获得《人才公寓准购证》的申购者,待下期人才公寓推出时由县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给予优先考虑。
4.购房办理。购房人凭《人才公寓准购证》到住建部门办理购房手续。
5.付款办法。购房付款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权管理
第九条 产权登记。房屋销售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加注“人才公寓”字样。购买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可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才公寓满5年,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条 房屋转让。购买人才公寓住房满5年,可以转让。购买人才公寓住房5年内,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住房,或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宁海的,可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按普通商品房交易规定处理,或者由有关部门按原价收回,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人购买人才公寓的申请。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售房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县政府对人才公寓不单独实行物业管理,购房者应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违规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人才公寓住房的,所购住房予以收回;所在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取消政府对该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人才公寓起步价是指宁海城区人才公寓的基准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