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宁海县“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的任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奖。县人才奖分设“宁海县杰出人才奖”、“宁海县优秀创新团队奖”、“宁海县优秀创新型人才奖”、“宁海县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海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和“宁海县优秀人力资源经理奖”。
第三条 县人才奖一般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爱国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县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人才团队;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海县杰出人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8名或二等奖前6名完成者;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4名或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二)经市级立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或高新技术企业创办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利大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6名或二等奖前3名完成者;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六)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宁海县优秀创新团队奖”:
(一)参加评选团队成员人数应在3人(含3人)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除外),成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团队带头人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中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以中青年科技人才为主体。
(二)参加评选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近三年承担了市级以上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点项目一项以上,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领域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三)参加评选团队应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依托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励等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参加评选团队核心成员近三年应完成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或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并已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
(四)参加评选的团队,其科研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同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团队核心成员(依托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近三年至少取得一项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五)参加评选团队所依托单位应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与国内一所以上相关大学、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科研创新计划明确,科研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海县优秀创新型人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10名或二等奖前8名完成者;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6名完成者;获得省级及以上专利大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主要发明人;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4名完成者;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宁波市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为同行公认,在宁波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宁波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宁波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三等奖(铜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入选奥运会,或取得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8名,或取得亚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前3名成绩者。
(七)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文博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宁波市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八)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在宁波市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海县优秀高技能人才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宁波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生产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宁波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三)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宁波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职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业认可,且在传授技艺、指导职业学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海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
(一)领导重视。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化发展的先进理念,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计划,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保障措施,有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在创新投入、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环境营造等方面人才满意度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成效显著。拥有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高的创新型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海县优秀人力资源经理奖”:
(一)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过硬。具有先进的人才开发理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掌握和运用人才资源开发的理论和实务,表率作用明显。
(二)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强。整合和运用内外资源,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规程。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大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和工作生活环境。
(三)服务人才业绩显著。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文化建设、人才合法权益保护、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贡献突出。
(四)对企业人力资源整体发展、战略制定产生积极作用,每年能为企业引进或培训满足发展需求的各类人才,在业界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一条 宁海县各项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宁海县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二)“宁海县优秀创新团队奖”、“宁海县优秀创新型人才奖”、“宁海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和“宁海县优秀人力资源经理奖”评选工作由县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三)“宁海县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第十二条 设立人才奖励评审专家组和考核组,主要职责是:
(一)专家组对个人奖入闱人选进行考评。
(二)考核组对集体奖入闱单位进行考察。
(三)根据考评和考察意见,分别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人才奖的初审、初评工作,分别组织专家组和考察组实施考评、考察,提出各奖项入闱建议名单,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有关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宁海县杰出人才奖”为宁海县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海县优秀创新团队奖”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团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海县优秀创新型人才奖”、“宁海县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海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和“宁海县优秀人力资源经理奖”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宁海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由县政府颁发先进奖牌。
第十五条 我县推荐申报宁波市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宁波市特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人选,一般从宁海县人才奖的获奖人员中产生,获评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不再参与优秀创新型人才评选。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才奖评选的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和考核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评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县人才奖评选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
第十七条 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奖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人才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实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