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宁海县拟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共30名。
1、面向社会招聘25名。
2、面向大学生村官和未纳入全市统一管理的村招聘干部(下面简称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5名。
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低于1:3比例的,相应核减所招聘职位指标数。
二、招聘条件
(一)面向社会招聘条件
1、宁海县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宁海县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以2012年6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女性年龄在35岁以下(1977年6月16日以后出生),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1972年6月16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3、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党校文凭);
4、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二)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条件
除满足面向社会招聘条件外,还应具备满二年(截止2012年6月16日)以上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
三、招聘办法和步骤
招聘工作采取现场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一)集中报名。报名时间自2012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9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止。凡符合招聘条件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学生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报名登记表》(可下载电子表格,也可报名时填写)、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到跃龙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地址:人民大道75号,跃龙街道办事处内)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每人收取考务费40元。
(二)资格审核。根据招聘条件,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报考者凭考务费发票,于6月28日至29日(工作时间)到宁海县民政局基政社区科(中山东路86号)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笔试具体地点和时间见准考证。报考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一门,考试范围为综合基础知识、社区及社会工作政策与实务、写作等。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占招考总成绩的50%。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对象。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占招考总成绩的50%。
(五)体检。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5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国家招考公务员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安排复检。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体检不合格者淘汰。
(六)政审。政审对象按招聘人数1:1比例在体检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不合格者淘汰,同时在体检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七)聘用。政审合格者,经公示7天无异议,由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准的招聘人数统一分配到宁海县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及跃龙、桃源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并由宁海县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跃龙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统一安排者或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成绩查询、录用名单均在宁海县民政局网站(http://www.zjnhmzj.gov.cn)上予以公布。
四、聘用人员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按现社区同类人员确定,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五、成绩有效期
本次考试总成绩一年内(自聘用之日起计算)有效。如本次考试所招聘人员一年内(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因考录公务员、招聘为事业单位和政府性投资企业工作人员,造成指标空缺的按本次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注意事项
(一)有关招聘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二)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三)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办[2007]32号)执行。
(五)报考人员对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纪委、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六)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
(七)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65258019、65258021,投诉举报电话: 65258022。
六、本公告由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