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失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我县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政策。现将具体内容告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我县医保缴费总额为185.40元。
四、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本人要求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至23日到县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八、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参加基本医保或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需要转为基本医保的,可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23日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或变更手续。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转为基本医保的,医疗保险中心将统一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咨询电话:65200156。
九、2011年7月1日起,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本县的城镇户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
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宁波市外地户籍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到本人暂住地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保手续。
十、2011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已缴纳基本医保的人员,其已缴纳基本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差额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予补发。
2011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未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人员,可凭补缴7月份基本医保费凭证,到县就业中心办理手续,其已缴纳基本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予补发。
咨询地点:县就业中心二楼大厅(桃源中路123号),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咨询电话:65583449
宁海县劳动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