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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工医保新政(一)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1531】 字号: T | T
  今年5月1日起,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市级统筹。此举正式宣告我县县级统筹的局面划上了句号。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市级统筹政策的正式实施对全县10多万名参保人员而言,医保的待遇将有较大程度提高,就医购药将会更加方便。

  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新的惠民政策有哪些变化?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权益?带着广大市民关心的政策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县医保中心相关专家,为大家全面精准地解读新政。

  问:医保制度种类和相应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计入与使用,及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应急记账待遇,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所有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及相应的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不划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

  问:医保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答:宁波市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是职工医保制度的应参保对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自愿参加职工医保。(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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