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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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劳动者投诉,反映其所在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介入了解,经实地调查,企业由于近期接到一笔大订单,临时增加了工作任务,要求全体员工(共20人)每天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并取消周六周日的正常休息,加班费每个月只发放100元,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个半月,且属于强制性加班,很多员工身体已经无法承受这样的劳动强度。而公司负责人却称,公司已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过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公司这两个半月尽管上班强度较大,但这批货赶完后会给员工调休,半年内的上班时间总和不会超出《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至于加班费,现在每月只是预发,半年到了将进行一次统算,不足部分会给予员工补足。因此公司否认自己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上存在违规。
处理结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单位及时改正现有的工时制度。
案件评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以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条款的精神,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虽然该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预付了加班费,但是其做法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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