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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主动权在劳动者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次数:【1094】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张某,男36岁,1995年大学毕业后即到A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月,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其向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认为,公司连是否与张某续签合同都未决定,何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说?遂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
    根据案件事实,劳动者张某自1995年起到A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正好符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张某的申诉请求将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经仲裁委向A公司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后,A公司同意了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本案以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协商一致,只有用人单位也同意续签合同才成立,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订。根据这个规定,劳动者并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对主动性。本案中A公司认为公司在未决定续签合同的情况下,职工单方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也是出于对原来劳动法的理解。但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很大的调整,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立法的这一条件就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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