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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留用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次数:【1397】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2007年8月1日,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林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底,公司派林某去北京出差,林某向经理询问续订劳动合同的事情,经理说等到林某出差回来再说。11月10日,公司经理找林某谈话,因公司营销策略调整、部门人员分流等原因,希望林某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从原先的技术岗位调整到后勤岗位。林某坚持要在原先的技术岗位继续工作,公司提出如林某不服从安排,将与林某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林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扣发了林某11月份的工资,林某随即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11月份工资、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林某投诉后,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在调查了案件基本事实后依法作出了处理:责令该公司支付林某2009年11月份工资、支付林某未订立(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自2009年9月、10月、11月的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二是如果可以支付双倍工资的话,应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该企业未在规定的30日内与林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运用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应当向林某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应从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林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即在8月31日之前与林某续签劳动合同。故该企业应当支付林某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后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左右,主动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以免因未及时续签留用劳动者而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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