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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1294】 字号: T | T

   1、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主体有哪些?
  答:(1)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企业。
  (2)按甬党[2002]17号和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

  2、企业招用那些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答:(1)企业招用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①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②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2)按甬党[2002]17号和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已享受且期限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到3年期满止。

    3、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2)办理就业登记;(3)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两保”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4)同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企业的条件。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遇有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补贴?
    答:经审核,遇有下列情况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1)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优惠政策期间;(2)享受失业保险的月份;(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份、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份、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份,上列各项不一致的月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5、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4)《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5)《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企业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招用“两保”人员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表》及其复印件;招用鄞州区的“协缴”人员还需提供《鄞县转制企业与职工协议保留养老、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未满3年的人员,现仍在该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其用人单位仍可按原对象及资料到原申办机构申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止。

    6、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自甬政发[2008]63号文件发文之日起,企业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即享受月份不含第60个月,计算方法为: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期限满36个月时,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的人员;享受起始时间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实施后被企业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计算。

    7、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享受月份如何计算?
    答:享受月份计算是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时间与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8、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答:(1)企业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其中:鄞州区企业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该机构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办理。

    9、企业什么时候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答: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12月29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10、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标准怎样?
    答: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的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招用“两保”人员的企业,用工补助额度按每人每月350元和企业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1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两类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对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2、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1寸近照1张;(3)《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4)《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13、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1)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须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2)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两保人员应缴纳失业保险费);(3)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4、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1)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3)《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1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是怎样核定的?
    答:(1)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申报享受月份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3)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重新认定对象和享受期限。

    1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怎样?
    答:(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两保”人员的灵活就业补贴额按350元计算。
  (2)对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即不含24个月)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17、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地点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18、再就业援助补贴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19、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答:(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含按规定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已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3)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4)三次以上推荐无正当理由仍不愿就业的人员;(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6)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20、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及其复印件;(3)《宁波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21、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地点和时间相同。具体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22、再就业援助补贴标准怎样?
    答:每人每月200元。

    2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根据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日期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哪些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1)未就业且已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2)就业转失业人员;(3)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25、减免收费范围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减免收费范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6、怎样办理收费减免手续?
    答: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表》。失业人员可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表》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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