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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才引进户籍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宁海人才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0-07-10    浏览次数:【1835】 字号: T | T
    关键词:本科以上人员可 “先落户,后就业” 高级人才落户不受地域人数限制
    《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第七条,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关于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从外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 《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允许随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 《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 (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职称政策
    关键词:允许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允许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对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地来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已与我市某一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约,实行聘任管理一年以上,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凭身份证、聘任合同、学历、外语、原职称资格等证件及能真实反映本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水平等的有关材料,向现工作单位或档案挂靠的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报。经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核查后,按规定程序评审获取任职资格的,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如符合条件,也可在甬申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有关职称资格考试。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政策
 
    关键词: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 (工作类)签证。第八条,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创业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可申请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 “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来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可推荐参加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 “省151人才工程”和市 “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评选。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的,其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根据资金投入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第十五条,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由市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人才居住证政策
    关键词:同城待遇
    《转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居住证》申领条件,凡来宁波工作或创业,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内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领《居住证》:(一)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及以上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用人单位所需特殊技能的人员;(五)个人在宁波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员;(六)其他需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根据 《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浙委办 〔2004〕75号文)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省工作、居住的证明;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近年来,宁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制定出了一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够有效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包括户籍、编制、分配、激励、流动等方面的创先政策,营造了宽松的人才政策环境优势。在此,我们也撷取其重点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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